本所律师代理天眼查成功申请行为保全禁令

    2020年4月8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查查”)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裁定,以禁令的形式明确要求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查查”产品及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使用“三查”广告语,以及容易引起混淆误认的类似用语。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强律师、于国富律师作为该案件的代理人,为该维权行动提供了全程支持。
    处于风口之上的商业信息查询行业,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2019年9月,因认为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企查查”在经营中使用其拥有在先权益的“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 (下称“三查”)广告语及类似用语,“天眼查”的运营者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本所提供诉讼代理服务,将朗动公司诉至法院。
    行为保全禁令作出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对该禁令进行了通报。根据禁令裁定及法院通报,“天眼查”广告语“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其作出禁令的四点理由包括:
    首先,“三查”广告语属于可为“天眼查”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应受法律保护;其次,“企查查”与“天眼查”为同行业竞争者,“企查查”在宣传产品及服务时非但未进行避让,反而使用相同以及类似用语;再次,结合“企查查”被申请行为的持续情况,以及在听证过程中明确不予停止部分行为等因素,如不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将导致“天眼查”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最后,“三查”广告语或类似用语并非公共领域或有限表达,禁止“企查查”使用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等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在正式判决前以禁令方式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能有效防止“企查查”对“天眼查”相关侵害行为的进一步扩大。 除此之外,海淀法院的官方公众号还表示,本案诉讼禁令的作出明确了特定广告语作为商业标识的可保护性,及时遏制了擅自使用他人广告语的不当行为,有利于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未来也将成为类似案件的重要案例。
    针对类似“天眼查”遭遇到的侵权案件,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专利代理师于国强建议,如果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保护自己投入巨资打造出来的知名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并且发现同业竞争者在“搭便车”,则应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采用“组合拳”的方式来重点加以保护。 “比如,在对外宣传的过程中,将有特定含义的、有显著识别效果的一些宣传内容,特别是带有一定智力成分和独特价值的内容通过著作权、专利权等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如果无法通过登记、宣示等方式加以保护的话,通过注册商标等方式来进行保护也不失为一个较好的保护方式。同时,对于尚未申请商标的知名品牌或标识,也可以借鉴‘天眼查’在本案中的维权角度,通过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进行维权。不管采用哪一种方式,归根结底都需要企业和企业的管理人员有危机意识和全局观念,在相关内容或情况发生之初就有保护的意识和跟进的保护动作。”
    于国强律师还认为,本次法院作出禁令已经可以说明法院对于被告企查查的相关行为的定性作出了方向性的认定,“接下来如果原告天眼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和突出已经固定的优势,并有针对性地从诉讼的角度来提供证据和辩论意见的话,被告企查查的涉案行为将被认定为严重的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还规定了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具体而言,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事实上,本次法院及时宣布支持天眼查、对企查查实施诉讼禁令,再次表达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净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态度,明确了特定广告语作为商业标识的可保护性,对于用心做品牌、做产品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积极利好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