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1996年9月6日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合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1996年9月6日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合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