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名称的规定

在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这个名称在公司登记时作为登记事项之一,经过公司登记后就成为公司的法定名称。 公司名称在一定意义上与自然人的姓名有相同的功用,它是公司这个法人实体的标志,凭借这个标志使公司与其他的公司或者社会组织有明确的

在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这个名称在公司登记时作为登记事项之一,经过公司登记后就成为公司的法定名称。

公司名称在一定意义上与自然人的姓名有相同的功用,它是公司这个法人实体的标志,凭借这个标志使公司与其他的公司或者社会组织有明确的区别,有了公司名称,也有利于明确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或者说使公司这个权利义务上体有明确的标志。在标明公司名称时,应当标明公司的责任形式。

公司类型,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公司名称在依法确定后,应当具有:专有使用权,即公司可以自由地将公司名称使用于自己的经营活动中;排他使用权,即其他公司或者组织不得使用它已经登记的公司名称;损害赔偿权,即他人侵害了公司名称的专用权,公司可以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

以上内容是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名称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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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