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

(1990年3月22日国家体改委等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专利工作、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原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财政部、中国专利局

(1990年3月22日国家体改委等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专利工作、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原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财政部、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企业专利工作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鼓励企业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企业的生产发展、技术开发、经营管理服务。
  保护企业及其职工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开展企业专利工作是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的专利申请量、获权量和实施效益情况,可作为评价、考核企业技术进步、经营管理水平和工作业绩的内容之一。各级科技、经济和专利管理机关应对企业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企业专利工作的机构与任务

 


 第五条 企业应有一名副厂长(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主管专利工作。


 第六条 大型企业可指定有关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的专利工作;其他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 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职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办理本企业专利申请事宜,管理本企业拥有的专利。受企业法人委托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四、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和管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五、了解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和市场动向,注意保护企业的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六、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七、参与管理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八、管理与本企业有关的专利文献。
  九、筹集和管理企业的专利基金。
  十、支持企业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企业专利工作者

 


 第八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专利事业,办事公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理工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科技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三、受过专利法及有关专利事务的培训,掌握专利代理、文献检索及处理专利事务的基本法律知识。
  四、取得中国专利局或专利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专利工作者证书。


 第九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的任务
  一、在本企业专利工作机构中(专职或兼职)执行任务,并对本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主管领导负责。
  二、积极支持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负责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各种事宜。
  三、宣传普及专利知识,积极开展专利许可贸易和专利技术的实施工作。
  四、开展本企业的专利文献检索工作,注意收集、掌握、研究专利信息。
  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已公布(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的权利
  一、对本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二、有参与确定给本企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与报酬的权利。
  三、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其成绩应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有优先获得专利业务培养、学习机会的权利。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应该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取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提出专利申请前,企业有关人员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程序
  一、由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向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者及时提出专利申请请求。
  二、申报书应写明发明创造内容,说明申请专利或者作为技术秘密的理由,并附文献检索报告。
  三、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者负责对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条件进行研究评审,提出初步意见报企业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
  四、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由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也可委托专利服务机构代理。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予以鼓励、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申请权和专利权,需单位出具证明的,须事先报告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经审查确认后,由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签发非职务发明的证明。
第五章 专利技术实施的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的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者,应根据企业需要,积极为组织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对本企业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组织实施。对重大的专利技术,应及时制定开发计划和生产技术标准,并将实施方案及时报主管部门和专利管理机关。企业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十七条 企业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企业的专利技术,都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到合同签订地或者企业隶属的专利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约应有企业专利工作者或主管专利的企业领导参加。


 第十九条 企业开发实施专利技术,凡符合条件的,可向各级经济、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列入新产品开发和相应的技术开发计划。


 第二十条 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实施后达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并取得经济效益,有一定销售前景的,应按国家有关科技成果鉴定或新产品鉴定验收的规定进行鉴定或验收。
第六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及其职工有权保护本企业专利权不受侵犯。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并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其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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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